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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离婚,符合法律规定吗?
发表时间:2021-01-29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大 中 小】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:“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”实际上,此条规定是对妇女、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,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,但这并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离婚的权利,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的实体性问题,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不受限制的。

但是,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,即人民法院认为“确有必要”的,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。什么是所谓的”确有必要”呢?实践中,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:(1)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,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、人身安全的可能;(2)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。

《民法典》在特殊时期给予胎儿及准妈妈的特殊保护,不仅是出于事实需要,也是社会道德伦理的要求。作为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,应当给予女方及孩子更多的关心、爱护和理解。《民法典》还对离婚登记程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,实际上也是给了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和的机会。婚姻不易,且行且珍惜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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